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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198629818发布人:万盟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时间:2020-06-14 21:42:43浏览:254 次
第六章 土地利用政策
业项目生产设施、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,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,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;工业项目用地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〔2010〕11号)规定,全市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金按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》的10%—50%执行。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,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,对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用地采取“点供”;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,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。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,可按协议方式供地。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,可按协议方式供地,但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。
第三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,企业投资强度(不含土地价款)达到150万元/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,按照市、县(区)所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30%的金额,通过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渠道奖励给企业;投资强度(不含土地价款)达到80万元/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,按照市、县(区)所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20%的金额,通过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渠道奖励给企业;对外来企业领办园中园项目用地,鼓励实行长期租用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。
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、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,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,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投资农业项目且土地流转10年以上,实行土地流转费用“两免三奖励”政策。土地流转500亩以内(含500亩),前两年土地流转费100%给予奖励,后三年按土地流转费的20%给予奖励;土地流转500亩以上,前两年按土地流转费的100%给予奖励,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,后三年按土地流转费的25%给予奖励。土地流转奖励经费由项目所在县(区)负责。
第七章 人才引进政策
第三十三条 深入实施人才兴市、人才强市战略,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引得进、用得上、留得住的社会环境,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引进人才。人才引进按照省、市相关规定给予待遇和奖励。
第三十四条 实施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奖励制度。引进人才领办企业,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,无形资产可按50%至90%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。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,按照第二十八条给予奖励。
第八章 投资服务政策
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市投资企业均享受“一站受理、全程代办、服务到底”代办服务,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(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)。
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,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,受理机关一律实行“首问负责制”。投资项目资料齐全,属市内办理的手续,实行“一口受理、并联审批、限时办结、进度可查询”,确保在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在户籍、子女入托入学、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。重点投资企业高管享受家庭随迁绿色通道、子女教育绿色通道、医疗健康绿色通道。
第三十八条 外来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、市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,按照“一个项目、一名领导、一套班子、一个方案、一抓到底”的“五个一”工作机制推进服务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,此前市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、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毕节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。